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tǒng)一規(guī)范(GB50870-2013)
(2013年5月13日發(fā)布 2014年3月1日實施)
1 總 則
1.0.1 為了統(tǒng)一我國建筑施工各種安全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的技術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范。
1.0.2 本規(guī)范適用于房屋建筑的施工。
1.0.3 建筑施工安全與衛(wèi)生分為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三方面內容,本規(guī)范僅對第二方面內容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現場環(huán)境與衛(wèi)生應另執(zhí)行其它標準及統(tǒng)一規(guī)定。
1.0.4 企業(yè)各級管理人員都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不得違章指揮;工人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及其崗位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1.0.5 企業(yè)應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定、監(jiān)督實施程序,對施工方案及需設計計算部分應建立審核制度,和安全技術資料歸檔制度。
1.0.6 企業(yè)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yè)性較強的施工項目如:爆破、起重吊裝、深基礎、高支模作業(yè)和高層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架)、垂直運輸設備(塔吊、升降機等)的拆、裝、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以及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有圖紙、計算書和單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應加強監(jiān)理監(jiān)督。
1.0.7 企業(yè)應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施工隊長、工長應按工程進度向有關班組進行作業(yè)的安全交底;班組長每天應向班組進行施工要求和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交底。
1.0.8 企業(yè)應該建立驗收確認制度,對腳手架、高支模、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設備(塔吊、升降機等)、起重機、施工機械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在施工現場安裝后,應按規(guī)定進行檢查驗收。對外購的設備、設施、產品,在正式使用前,應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確認。
1.0.9 企業(yè)應對參加施工的職工,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條件發(fā)給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正確使用。
1.0.10 從事建筑施工作業(yè)的人員,應體檢合格,并符合相應工種身體條件要求。
2 術 語、符號
2.1 術語
2.1.1 施工現場(工地) construction site從事施工中任何工序或作業(yè)的場地。
2.1.2 工作場所 workplace從事施工的任何人員因工作原因必須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場所。
2.1.3 安全技術 safety technique是一門為控制或消除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防止發(fā)生人身事故和財產損失而研究與應用的技術。
2.1.4 安全技術措施 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以保障職工安全、防止傷亡事故為目的的,在技術上所采取的措施。
2.1.5 安全防護裝置 safeguard plant配置在施工現場及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
2.1.6 高處作業(yè) work at heights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yè)。
2.1.7 特種作業(yè) special work對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yè)。
2.1.8 腳手架 scaffold為建筑施工而搭設的上料、堆料與施工作業(yè)用的臨時結構架。
2.1.9 施工用電(臨時用電) electricity on construction site由施工現場提供,工程施工完畢即行拆除的電力,并專用于工程施工的電力線路與電氣設施。
2.1.10 季節(jié)施工 seasonal construction在冬期、夏季、雨季及臺風季節(jié)所進行的建筑工程施工。
2.1.11 冬期施工 winter construction根據當地多年氣溫資料,在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xù)5 天低于+5ºC 的環(huán)境下施工。
2.2 符號
K1——結構強度安全系數
K2——結構穩(wěn)定安全系數
γ0——結構重要性系數
S ——荷載效應
R ——結構抗力
W k ——風荷載標準值
W ——風荷載設計值
μS ——風荷載體型系數
μZ ——風壓高度變化系數
W。——基本風壓值
L1、L2、L3 ——三相電路的三相相線
N ——中性點、中性線、工作零線
PE——保護線(在TN 接零保護系統(tǒng)中稱保護零線)
I ——電流
t ——通過電流I 所用的時間
TN-C ——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合一的接零保護系統(tǒng)
TN-S ——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的接零保護系統(tǒng)
3 工地建設
3.1 一般規(guī)定
3.1.1 工地應創(chuàng)造條件實行封閉管理。在作業(yè)區(qū)域范圍設置高度不于1.8m 的圍檔,應選用堅固、整潔的材料,沿工地四周連續(xù)設置。圍擋墻邊嚴禁堆物。在建筑物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圍護。
3.1.2 工地應設置固定的出入口。
3.1.3 工地應鋪設整齊、足夠寬度的硬化道路,不積水、不堆放構件、材料、保持經常暢通。
3.1.4 行人、車輛運輸頻繁的交叉路口,應懸掛安全指示標牌,在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
3.1.5 各種料具應按照總平面圖規(guī)定的位置,按品種、分規(guī)格堆放整齊。在建工程內部各樓層,應隨完工隨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應碼放整齊。
3.1.6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作業(yè)場地、通道及用電設備的開關箱處,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3.1.7 工地應將施工作業(yè)區(qū)與生活區(qū)分開設置。
3.2 臨時建筑、設施
3.2.1 臨時建筑物設計應符合《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068)、《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的規(guī)定。臨時建筑物使用年限n 定為5 年。
3.2.2 臨時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廁所等建筑物結構重要性系數γ0=1.0。工地非危險品倉庫等建筑物結構重要性系數γ0=0.9,工地危險品倉庫按相關規(guī)定設計。
3.2.3 臨時建筑及設施設計可不考慮地震作用。
3.3 工地防火
3.3.1 工地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動火審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辦法。
3.3.2 工地應按施工規(guī)模建立消防組織,配備義務消防人員,并應經過專業(yè)培訓和定期組織進行演習。
3.3.3 工地應按照總平面圖劃分防火責任區(qū),根據作業(yè)條件合理配備滅火器材。當工程施工高度超過30m 時,應配備有足夠揚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須保障暢通的疏散通道。
3.3.4 對各類滅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帶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保證使用效果。
3.3.5 工地應設置吸煙室,吸煙人員必須到吸煙室吸煙。
3.3.6 各種氣瓶應單獨存放,庫房應通風良好,各種設施符合防爆要求。
3.3.7 當發(fā)生火險工地消防人員不能及時撲救時,應迅速準確地向當地消防部門報警,并清理通道障礙和查清消火栓位置,為消防滅火做好準備。
3.4 季節(jié)施工
3.4.1 工地應該按照作業(yè)條件針對季節(jié)性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4.2 雨季施工應考慮施工作業(yè)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爆破作業(yè)遇雷電天氣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準備,傍山的施工現場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臨時設施及腳手架等的防強風措施。雷雨季節(jié)到來之前,應對現場防雷裝置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防止雷擊傷害。
3.4.3 冬期施工應采取防滑、防凍措施。作業(yè)區(qū)附近應設置的休息處所和職工生活區(qū)休息處所,一切取暖設施應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要求;對采用蓄熱法澆筑混凝土的現場應有防火措施。
3.4.4 遇六級以上(含六級)強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嚴禁露天起重吊裝和高處作業(yè)。
4 土石方作業(yè)
4.1 一般規(guī)定
4.1.1 土石方作業(yè)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應實行統(tǒng)一管理。應加強施工隊伍的培訓管理,并建立專業(yè)化施工隊伍。
4.1.2 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庸こ瘫O(jiān)理應對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進行全面監(jiān)理。
4.1.3 基坑工程應貫徹先設計后施工;先支撐后開挖;邊施工邊監(jiān)測;邊施工邊治理的原則。嚴禁坑邊超載,嚴禁相鄰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擾等做法。
4.1.4 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遵守相關規(guī)范,結合當地成熟經驗,因地制宜的進行。深基工程施工方案應經主管部門審批或經專家論證。
4.1.5 應加強基坑工程的監(jiān)測和預報工作,包括對支護結構、周圍環(huán)境及對巖土變化的監(jiān)測,應通過監(jiān)測分析及時預報并提出建議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隱患擴大和隨時檢驗設計施工的正確性。
4.1.6 應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檔案,內容應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測等方面的有關資料。
4.2 施工準備
4.2.1 土石方作業(yè)和基坑支護的設計、施工應根據現場的環(huán)境、地質與水文情況,針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大小,綜合考慮支護方案、土方開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對周邊環(huán)境采取的措施。
4.2.2 勘察范圍應根據開挖深度及場地條件確定,應大于開挖邊界外按開挖深度1 倍以上范圍布置勘探點。應根據土的性質、含水情況以及基坑環(huán)境合理選定土壓力參數。
4.2.3 應查明作業(yè)范圍周邊環(huán)境及荷載情況,包括地下各種管線分布及現狀,道路距離及車輛載重情況,影響范圍內的建筑類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況等。
4.3 土方挖掘
4.3.1 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順序應根據支護方案和降排水要求進行,當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開挖時,放坡坡度應滿足其穩(wěn)定性要求。
4.3.2 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先挖坡腳。軟土基坑無可靠措施時應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土方每次開挖深度和挖掘順序必須按設計要求?樱ú郏线1m 以內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機械。
4.3.3 當基坑開挖深度大于相鄰建筑的基礎深度時,應保持一定距離或采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進行沉降和移位觀測。
4.3.4 施工中如發(fā)現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
4.3.5 挖土機作業(yè)的邊坡應驗算其穩(wěn)定性,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在停機作業(yè)面以下挖土應選用反鏟或拉鏟作業(yè),當使用正鏟作業(yè)時,挖掘深度應嚴格按其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有支撐的基坑使用機械挖掘時,應防止作業(yè)中碰撞支撐。
4.3.6 配合挖土機作業(yè)人員,應在其作業(yè)半徑以外工作,當挖土機停止回轉并制動后,方可進入作業(yè)半徑內工作。
4.3.7 開挖至坑底標高后,應及時進行下道工序基礎工程施工,減少暴露時間。如不能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應預留300mm 厚的覆蓋層。
4.3.8 當基坑施工深度超過2m 時,坑邊應按照高處作業(yè)的要求設置臨邊防護,作業(yè)人員上下應有專用梯道。當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體交叉作業(yè)時,應合理布局基位、人員、運輸通道,并設置防止落物傷害的防護層。
4.3.9 從事爆破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yè)必須取得相關資質證書,按照批準的允許經營范圍并嚴格遵照爆破作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
4.4 基坑支護
4.4.1 支護結構的選型應考慮結構的空間效應和基坑特點,選擇有利支護的結構型式或采用幾種型式相結合。
4.4.2 當采用懸臂式結構支護時,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過6m 時,可選用單支點和多支點的支護結構。地下水位低的地區(qū)和能保證降水施工時,也可采用土釘支護。
4.4.3 寒冷地區(qū)基坑設計應考慮土體凍脹力的影響。
4.4.4 支撐安裝必須按設計位置進行,施工過程嚴禁隨意變更,并應切實使圍檁與檔土樁墻結合緊密。檔土板或板樁與坑壁間的回填土應分層回填夯實。
4.4.5 支撐的安裝和拆除順序必須與設計工況相符合,并與土方開挖和主體工程的施工順序相配合。分層開挖時,應先支撐后開挖;同層開挖時,應邊開挖邊支撐。支撐拆除前,應采取換撐措施,防止邊坡卸載過快。
4.4.6 鋼筋混凝土支撐其強度必須達設計要求(或達75%)后,方可開挖支撐面以下土方;鋼結構支撐必須嚴格材料檢驗和保證節(jié)點的施工質量,嚴禁在負荷狀態(tài)下進行焊接。
4.4.7 應合理布置錨桿的間距與傾角,錨桿上下間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間距不宜小于1.5m;錨桿傾角宜為15º~25º,且不應大于45º。最上一道錨桿覆土厚不得小于4m 。
4.4.8 錨桿的實際抗拔力除經計算外,還應按規(guī)定方法進行現場試驗后確定。可采取提高錨桿抗力的二次壓力灌漿工藝。
4.4.9 采用逆做法施工時,要求其外圍結構必須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機械挖土的深度,應按地下墻懸臂結構的應力值確定;基坑下部封閉施工,應采取通風措施;當采用電梯間作為垂直運輸的井道時,對洞口樓板的加固方法應由工程設計確定。
4.4.10 逆做法施工時,應合理的解決支撐上部結構的單柱單樁與工程結構的梁柱交叉及節(jié)點構造并在方案中預先設計,當采用坑內排水時必須保證封井質量。
4.5 樁基施工
4.5.1 樁基施工應按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打樁作業(yè)區(qū)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作業(yè)區(qū)上方應無架空線路。
4.5.2 予制樁施工樁機作業(yè)時,嚴禁吊裝、吊錘、回轉、行走動作同時進行;樁機移動時,必須將樁錘落至最低位置;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距樁錘5m 以外監(jiān)視。
4.5.3 沉管灌注樁施工,在未灌注混凝土和未沉管以前,應將預鉆的孔口蓋嚴。
4.5.4 人工挖孔樁施工,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各種大直徑樁的成孔,應首先采用機械成孔。當采用人工挖孔或人工擴孔時,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2 應由熟悉人工挖孔樁施工工藝、遵守操作規(guī)定和具有應急監(jiān)測自防護能力的專業(yè)施工隊伍施工。
3 開挖樁孔應從上自下逐層進行,挖一層土及時澆筑一節(jié)混凝土護壁。第一節(jié)護壁應高出地面300mm。
4 距孔口頂周邊1m 搭設圍欄。孔口應設安全蓋板,當盛土吊桶自孔內提出地面時,必須將蓋板關閉孔口后,再進行卸土。孔口周邊1m 范圍內不得有堆土和其他堆積物。
5 提升吊桶的機構其傳動部分及地面扒桿必須牢靠,制作、安裝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人員不得乘盛土吊桶上下,必須另配鋼絲繩及滑輪并有斷繩保護裝置,或使用安全爬梯上下。
6 應避免落物傷人,孔內應設半圓形防護板,隨挖掘深度逐層下移。吊運物料時,作業(yè)人員應在防護板下面工作。
7 每次下井作業(yè)前應檢查井壁和抽樣檢測井內空氣,當有害氣體超過規(guī)定時,應進行處理和用鼓風機送風。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8 井內照明應采用安全礦燈或12V 防爆燈具。樁孔較深時,上下聯(lián)系可通過對講機等方式,地面不得少于2 名監(jiān)護人員。井下人員應輪換作業(yè),連續(xù)工作時間不應超過2h。
9 挖孔完成后,應當天驗收,并及時將樁身鋼筋籠就位和澆注混凝土。正在澆注混凝土的樁孔周圍10m 半徑內,其它樁不得有人作業(yè)。
4.6 地下水控制
4.6.1 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充分考慮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采取排水、降水措施,防止地下水滲入基坑。
4.6.2 基坑施工除降低地下水水位外,基坑內尚應設置明溝和集水井,以排除暴雨和其他突然而來的明水倒灌,基坑邊坡視需要可覆蓋塑料布,應防止大雨對土坡的侵蝕。
4.6.3 膨脹土場地應在基坑邊緣采取抹水泥地面等防水措施,封閉坡頂及坡面,防止各種水流(滲)入坑壁。不得向基坑邊緣傾倒各種廢水并應防止水管泄露沖走樁間土。
4.6.4 軟土基坑、高水位地區(qū)應做截水帷幕,應防止單純降水造成基土流失。
4.6.5 截水結構的設計,必須根據地質、水文資料及開挖深度等條件進行,截水結構必須滿足隔滲質量,且支護結構必須滿足變形要求。
4.6.6 在降水井點與重要建筑物之間宜設置回灌井(或回灌溝),在基坑降水的同時,應沿建筑物地下回灌,保持原地下水位,或采取減緩降水速度,控制地面沉降。
5 高處作業(yè)
5.1 一般規(guī)定
5.1.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帽》(GB2811)的有關規(guī)定。
5.1.2 懸空高處作業(yè)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選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guī)定。
5.1.3 建筑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筑物進行封閉(或采取臨邊防護措施)。
5.1.4 建筑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筑物的各種孔洞蓋嚴并固定牢固。
5.1.5 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
5.1.6 高處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5.1.7 高處作業(yè)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體檢。
5.2 臨邊作業(yè)
5.2.1 工作邊沿無維護設施或維護設施高度低于800mm 的,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如: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攔板的陽臺及樓梯段,框架結構各層樓板尚未砌筑維護墻的周邊,坡形屋頂周邊以及施工升降機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等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5.2.2 水平工作面防護欄桿高度應為1.2m,坡度大于1:2.2 的屋面,周邊欄桿應高1.5m,應能經受1000N 外力。防護欄桿應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桿底部設置高度不低于180mm 的擋腳板。
5.3 洞口作業(yè)
5.3.1 在孔與洞口邊的高處作業(yè)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包括因施工工藝形成的深度在2m 及以上的樁孔邊、溝槽邊和因安裝設備、管道預留的洞口邊等。
5.3.2 較小的洞口,應采用堅實的蓋板蓋嚴,蓋板應能防止移位;較大的洞口除應在洞口采用安全網或蓋板封嚴外,還應在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桿。
5.3.3 墻面處的豎向洞口(如電梯井口、管道井口),除應在井口處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外,井道內應每隔10m 設一道平網。
5.4 攀登作業(yè)
5.4.1 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設施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攀登用具必須牢固可靠。
5.4.2 梯子不得墊高使用。梯腳底部應堅實并應有防滑措施,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時,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3 作業(yè)人員應從規(guī)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5.5 懸空作業(yè)
5.5.1 在周邊臨空狀態(tài)下進行高處作業(yè)時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如搭設腳手架或作業(yè)平臺),并視作業(yè)條件設置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佩帶安全帶等安全措施。
5.5.2 鋼筋綁扎、安裝骨架作業(yè)應搭設腳手架。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作業(yè)或攀登骨架上下。
5.5.3 澆注離地2m 以上混凝土時,應設置操作平臺,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撐桿上操作。
5.5.4 懸空進行門窗安裝作業(yè)時,嚴禁站在攔板上作業(yè),且必須掛牢安全帶,并將安全帶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
5.6 交叉作業(yè)
5.6.1 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業(yè)。下層作業(yè)的位置,宜處于上層高度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5.6.2 各種拆除作業(yè)(如鋼模板、腳手架等)上面拆除時下面不得同時進行清整。物料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
5.6.3 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機的上料口等人員集中處的上方,應設置防護棚。防護棚的長度不應小于防護高度的物體墜落半徑的規(guī)定。當建筑外側面臨街道時,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外,尚應在臨街段搭設防護棚并設置安全通道。
5.6.4 設置懸挑物料平臺應按現行的相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必須將其荷載獨立傳遞給建筑結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物料平臺與腳手架、模板支撐進行連接。
6 腳手架
6.1 一般規(guī)定
6.1.1 各種腳手架應根據建筑施工的要求選擇合理的構架形式,并制定搭設、拆除作業(yè)的程序和安全措施,當搭設高度超過免計算僅構造要求的搭設高度時,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設計計算。
6.1.2 腳手架材料及配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腳手架桿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木腳手架立桿、縱向水平桿、斜撐、剪刀撐、連墻件應選用剝皮杉、落葉松木桿,橫向水平桿應選用杉木、落葉松、柞木、水曲柳。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蟲蛀、縱向嚴重裂縫以及腐朽等木桿。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0mm,縱向水平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0mm。
2) 竹桿應選用生長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彎曲、青嫩、枯脆、腐爛、裂紋連通兩節(jié)以上以及蟲蛀的竹桿。 立桿、頂撐、斜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mm,橫向水平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0mm,擱柵、欄桿的有效部分小頭直徑不得小于60mm 。對于小頭直徑在60mm 以上,不足90mm 的竹桿可采用雙桿。
3)鋼管材質應符合Q235 一A 級標準,不得使用有明顯變形、裂紋、嚴重銹蝕材料。鋼管規(guī)格宜采用φ48×3.5,亦可采用φ51×3.0 鋼管。
4)同一腳手架中,不得混用兩種材質,也不得將兩種規(guī)格鋼管用于同一腳手架中。
2 腳手架綁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鍍鋅鋼絲或回火鋼絲嚴禁有銹蝕和損傷,且嚴禁重復使用。
2)竹篾嚴禁發(fā)霉、蟲蛀、斷腰、有大節(jié)疤和折痕,使用其它綁扎材料時,應符合其它規(guī)定。
3)扣件應與鋼管管徑相配合,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guī)定。
3 腳手架上腳手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木腳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寬宜為200~300mm,兩端應用鍍鋅鋼絲扎緊。材質不得低于國家Ⅱ等材標準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腳手板應使用寬度不小于50mm 的竹片,拼接螺栓間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徑與螺栓應緊密配合。
3)各種形式金屬腳手板,單塊重量不宜超過0.3kN,性能應符合設計使用要求,表面應有防滑構造。
6.1.3 腳手架搭設高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鋼管腳手架中扣件式單排架不宜超過24m,扣件式雙排架不宜超過50m。門式架不宜超過60m。
2 木腳手架中單排架不宜超過 20m,雙排架不宜超過30m。
3 竹腳手架中不得搭設單排架,雙排架不宜超過 35m。
6.1.4 腳手架構造要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單、雙排腳手架的立桿縱距及水平桿步距不應大于2.1m,立桿橫距不應大于1.6m。
2 應按規(guī)定的間隔采用連墻件(或連墻桿)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在腳手架使用期間不得拆除。
3 沿腳手架外側應設置剪刀撐,并隨腳手架同步搭設和拆除。
4 雙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高度超過24m 時,應設置橫向斜撐。
5 門式鋼管腳手架的頂層門架上部、連墻件設置層、防護棚設置處必須設置水平架。
6 竹腳手架應設置頂撐桿,并與立桿綁扎在一起頂緊橫向水平桿。
7 架高超過40m 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設置抗風渦流上翻作用的連墻措施。
8 腳手板必須按腳手架寬度鋪滿、鋪穩(wěn),腳手板與墻面的間隙不應大于200mm,作業(yè)層腳手板的下方必須設置防護層。
9 作業(yè)層外側,應按規(guī)定設置防護欄桿和擋腳板。
10 腳手架應按規(guī)定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
6.1.5 腳手架荷載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恒荷載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包括構架、防護設施、腳手板等自重,應按《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選用,對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可取自重標準值為0.35kN/m²(按厚度50mm計)。
2 施工荷載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施工荷載應包括作業(yè)層人員、器具、材料的重量:
結構作業(yè)架應取3kN /m²
裝修作業(yè)架應取2kN /m²
定型工具式腳手架按標準值取用,但不得低于1kN /m²
3 風荷載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作用于腳手架的水平風荷載標準值wk 應按下式計算:
W k =μs μz Wo (6.1.5)
式中 μs——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下表選用:
表6.1.5 腳手架的風荷載體型系數 μs
背靠建筑物狀況
|
全封閉
|
敞開、開洞
|
μs
|
1.0ф
|
1.3ф
|
注:ф為擋風系數,按腳手架封閉狀況確定;ф=腳手架擋風面積/腳手架迎風面積
μ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 的規(guī)定取用;
Wo——基本風壓,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 的規(guī)定,取n=5 。
6.1.6 鋼管腳手架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計算模式:
1 鋼管腳手架的結構設計應采用概率極限狀態(tài)計算法,同時要求其計算結果應按單一安全系數法計算的安全度進行校核:強度K1≥1.5;穩(wěn)定K2≥2.0。
2 鋼管腳手架結構設計應采用以下基本計算模式:
γ。S ≤ R (6.1.6)
式中 γ。—— 結構重要性系數,取γ。≥ 1.0;
S —— 荷載效應,
R —— 結構抗力,
6.2 落地式腳手架
6.2.1 落地式腳手架的基礎應堅實、平整,并應定期檢查。立桿不埋設時,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墊板或底座,并應設置縱、橫向掃地桿。
6.2.2 落地式腳手架連墻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雙排架高在50m 以下或單排架在24m 以下,按不大于40m²設置一處;雙排架高在50m 以上,按不大于27m²設置一處。
門式鋼管腳手架架高在45m 以下,基本風壓≤0.55kN/m²,按不大于48 m²設置一處;架高在45m 以下,基本風壓>0.55kN/m²,或架高在45m 以上,按不大于24m²設置一處。
木腳手架按垂直不大于雙排3 倍立桿步距、單排2 倍立桿步距,水平不大于3 倍立桿縱距設置。
竹腳手架按垂直不大于4m ,水平不大于4 倍立桿縱距設置。
2 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
3 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并與建筑結構連接。
6.2.3 落地式腳手架剪刀撐及橫向斜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應沿全高設置剪刀撐。架高在 24m 以下時,可沿腳手架長度間隔不大于15m 設置;架高在24m 以上時應沿腳手架全長連續(xù)設置剪刀撐,并應設置橫向斜撐,橫向斜撐由架底至架頂呈之字型連續(xù)布置,沿腳手架長度間隔6 跨設置一道。
2 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架高在 24m 以下時,于外側框格總數的1/5 設置斜桿;架高在24m 以上時,按框格總數的1/3 設置斜桿。
3 門式鋼管腳手架的內外兩個側面除應滿設交叉支撐桿外,當架高超過20m 時,還應在腳手架外側沿長度和高度連續(xù)設置剪刀撐,剪刀撐鋼管規(guī)格應與門架鋼管規(guī)格一致。當剪刀撐鋼管直徑與門架鋼管直徑不一致時,應采用異型扣件連接。
4 滿堂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除沿腳手架外側四周和中間設置豎向剪刀撐外,當腳手架高于4m 時,還應沿腳手架每兩步高度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
6.2.4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主節(jié)點處必須設置橫向水平桿,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單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桿插入墻內長度不應小于180mm。
6.2.5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除頂層外立桿桿件接長時,相臨桿件的對接接頭不應設在同步內。相臨縱向水平桿對接接頭不宜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立桿接長除頂層外應采用對接。木腳手架立桿接頭搭接長度應跨兩根縱向水平桿,且不得小于1.5m 。竹腳手架立桿接頭的搭接長度應超過一個步距,并不得小于1.5m 。
6.3 懸挑式腳手架
6.3.1 懸挑一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懸挑架斜立桿的底部必須擱置在樓板、梁或墻體等建筑結構部位,并有固定措施。立桿與墻面的夾角不得大于30º,挑出墻外寬度不得大于1.2m。
2 斜立桿必須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固定。不得與模板支架進行連接。
3 斜立桿縱距不得大于1.5m,底部應設置掃地桿并按不大于1.5m 的步距設置縱向水平桿。
4 作業(yè)層除應按規(guī)定滿鋪腳手板和設置臨邊防護外,還應在腳手板下部掛一層平網,在斜立桿里側用密目網封嚴。
6.3.2 懸挑多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懸挑支承結構必須專門設計計算,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穩(wěn)定性和剛度,并將腳手架的荷載傳遞給建筑結構。懸挑式腳手架的高度不得超過24m。
2 懸挑支承結構可采用懸挑梁或懸挑架等不同結構形式。懸挑梁應采用型鋼制作,懸挑架應采用型鋼或鋼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節(jié)點必須是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jié)點,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連接。
3 支撐結構以上的腳手架應符合落地式腳手架搭設規(guī)定,并按要求設置連墻件。腳手架立桿縱距不得大于1.5m,底部與懸挑結構必須進行可靠連接。
6.4 吊籃式腳手架
6.4.1 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平臺制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吊籃平臺應經設計計算并應采用型鋼、鋼管制作,其節(jié)點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使用鋼管和扣件(或碗扣)組裝。
2 吊籃平臺寬度宜為 0.8~1.0m,長度不宜超過6m。當底板采用木板時,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鋼板時應有防滑構造。
3 吊籃平臺四周應設防護欄桿,除靠建筑物一側的欄桿高度不應低于0.8m外,其余側面欄桿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欄桿底部應設180mm 高擋腳板,上部應用鋼板網封嚴。
4 吊籃應設固定吊環(huán),其位置距底部不應小于 800mm 。吊籃平臺應在明顯處標明最大使用荷載(人數)及注意事項。
6.4.2 吊籃式腳手架懸掛結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懸掛結構應經設計計算,可制作成懸挑梁或懸挑架,尾端與建筑結構錨固連接;當采用壓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傾覆力矩時,應確認壓重的質量,并應有防止壓重移位的鎖緊裝置。懸掛結構抗傾覆應專門計算。
2 懸掛結構外伸長度應保證懸掛平臺的鋼絲繩與地面呈垂直。挑梁與挑梁之間應采用縱向水平桿連成穩(wěn)定的結構整體。
6.4.3 吊籃式腳手架提升機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提升機構的設計計算應按容許應力法,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0,提升機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2。
2 提升機可采用手搬葫蘆或電動葫蘆,應采用鋼芯鋼絲繩。手搬葫蘆可用于單跨(兩個吊點)的升降,當吊籃平臺多跨同時升降時,必須使用電動葫蘆且應有同步控制裝置。
6.4.4 吊籃式腳手架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使用手搬葫蘆應裝設防止吊籃平臺發(fā)生自動下滑的閉鎖裝置。
2 吊籃平臺必須裝設安全鎖,并應在各吊籃平臺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鋼絲繩相同型號的安全繩,每根安全繩上應安裝安全鎖。
3 當使用電動提升機時,應在吊籃平臺上、下兩個方向裝設對其上、下運行位置、距離進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
4 電動提升機構宜配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制動器均可使帶有額定荷載125%的吊籃平臺停住。
6.4.5 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安裝完畢,應以2 倍的均布額定荷載進行檢驗平臺和懸掛結構的強度及穩(wěn)定性的試壓試驗。提升機構應進行運行試驗,其內容應包括空載、額定荷載、偏載及超載試驗,并應同時檢驗各安全裝置并進行墜落試驗。
6.4.6 吊籃式腳手架必須經設計計算、吊籃升降應采用鋼絲繩傳動、裝設安全鎖等防護裝置并經檢驗確認。嚴禁使用懸空吊椅進行高層建筑外裝修清洗等高處作業(yè)。
6.5 附著升降腳手架
6.5.1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撐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tài)法”進行設計計算;升降機構應按“容許應力計算法”進行設計計算。荷載標準值應分別按使用、升降、墜落三種狀況確定。
6.5.2 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構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架體尺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架體高度不應大于15m;寬度不應大于1.2m; 架體構架的全高與支撐跨度的乘積不應大于110m²。
2)升降和使用情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于6.0m 和2/5 架體高度。
2 架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和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結構,不得采用鋼管扣件、碗扣等腳手架連接方式。
2)架體必須在附著支撐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的豎向主框架,且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結構,并應能與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整體作用,且不得使用鋼管扣件或碗扣等腳手架桿件組裝。
3)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懸挑端應與主框架設置對稱斜拉桿;架體遇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等設施而需斷開處應采取加強構造措施。
6.5.3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附著支撐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情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載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確保每一豎向主框架的附著支撐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應能獨立承受該跨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
6.5.4 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設置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及整體(或多跨)同時升降作業(yè)的同步控制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防傾裝置必須與建筑結構、附著支撐或豎向主框架可靠連接,應采用螺栓連接,不得采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方式連接;
2)升降和使用工況下在同一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不得少于二處,二處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架體全高的1/3。
2 防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防墜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2)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互不影響的附著支撐結構上,當有一套失效時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
3)防墜裝置應有專門的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
3 同步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升降腳手架的吊點超過兩點時,不得使用手拉葫蘆,且必須裝設同步裝置。
2)同步裝置應能同時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荷載值。同步裝置應具備超載報警、欠載報警和自動顯示功能,在升降過程中,應顯示各機位實際荷載、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動調整使相臨機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內。
6.5.5 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嚴密,腳手板底部應用平網及密目網雙層網兜底,腳手板與建筑物的間隙不得大于200mm。單跨或多跨提升的腳手架,其兩端斷開處必須加設欄桿并用密目網封嚴。
6.5.6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后應經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作業(yè)。且每次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后,必須進行交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7.模板
7.1 一般規(guī)定
7.1.1 模板施工前,應根據建筑物結構特點和混凝土施工工藝進行模板設計,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7.1.2 模板及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澆混凝土自重、側壓力和施工中產生的荷載及風荷載。
7.1.3 各種材料模板的制作,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7.1.4 模板支架材料宜采用鋼管、門型架、型鋼、塔身標準節(jié)、木桿等。模板支架材質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7.2 設計計算
7.2.1 模板荷載效應組合及其各項荷載標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 的有關規(guī)定。
7.2.2 模板風荷載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 的規(guī)定,取n=5 。
7.2.3 模板支架立桿的穩(wěn)定性計算,對扣件式鋼管支架在符合有關構造要求后,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30 有關腳手架立桿的穩(wěn)定性計算公式進行。
1 模板支架立桿軸向力設計值 N 及彎矩設計值M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N = 1.2ΣNGk +1.4ΣNQk (7.2.3—1)
M = 0.6×1.4Mwk = 0.6×1.4 W k Lah²/10 (7.2.3—2)
式中 ΣNGk——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澆混凝土自重與鋼筋自重標準值產生的軸向力總和;
ΣNQk——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荷載標準值、振搗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標準值產生的軸向力總和;
Mwk——水平風荷載產生的彎矩標準值;
M——水平風荷載產生的彎矩設計值。
2 模板支架立桿的計算長度L0,應按下式計算:
L0=h+2a (7.2.3—3)
式中 h——支架立桿的步距;
a——模板支架立桿伸出頂層橫向水平桿中心線至模板支撐點距離。
7.2.4 模板支架底部的建筑物結構或地基,必須具有支撐上層荷載的能力。當底部支撐樓板的設計荷載不足時,可采取保留兩層或多層支架立桿(經計算確定)加強;當支撐在地基上時,應驗算地基的承載力。
7.3 構造要求
7.3.1 各種模板的支架應自成體系,嚴禁與腳手架進行連接。
7.3.2 模板支架立桿底部應設置墊板,不得使用磚及脆性材料鋪墊。并應在支架的兩端和中間部分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
7.3.3 模板支架立桿在安裝的同時,應加設水平支撐,立桿高度大于2m 時,應設兩道水平支撐,每增高1.5-2m 時,再增設一道水平支撐。
7.3.4 滿堂模板立桿除必須在四周及中間設置縱、橫雙向水平支撐外,當立桿高度超過4m 以上時,尚應每隔2 步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
7.3.5 當采用多層支模時,上下各層立桿應保持在同一垂直線上。
7.3.6 需進行二次支撐的模板,當安裝二次支撐時,模板上不得有施工荷載。
7.3.7 模板支架的安裝應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完畢澆筑混凝土前,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7.3.8 應嚴格控制模板上堆料及設備荷載,當采用小推車運輸時,應搭設小車運輸通道,將荷載傳給建筑結構。
7.4 模板拆除
7.4.1 模板支架拆除必須有工程負責人的批準手續(xù)及混凝土的強度報告。
7.4.2 模板拆除順序應按設計方案進行。當無規(guī)定時,應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7.4.3 拆除較大跨度梁下支柱時,應先從跨中開始,分別向兩端拆除。拆除多層樓板支柱時,應確認上部施工荷載不需要傳遞的情況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 當水平支撐超過二道以上時,應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撐,最下一道大橫桿與立桿應同時拆除。
7.4.5 模板拆除應按規(guī)定逐次進行,不得采用大面積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撐、連接件應用槽滑下或用繩系下。不得留有懸空模板。
8 施工用電
8.1 一般規(guī)定
8.1.1 施工用電設備數量在5 臺及以上,或用電設備容量在50kW 及以上時,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核。
8.1.2 施工用電應建立用電安全技術擋案,定期經項目負責人檢驗簽字。
8.1.3 施工現場應定期對電工和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
8.1.4 施工用電應定期檢測。
8.2 用電環(huán)境
8.2.1 與外電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搭設作業(yè)棚、生活設施和堆放構件、材料等。
2 在架空線路一側施工時,在建工程應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下表數值: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外側邊緣
表8.2.1 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緣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架空線路電壓
|
1kV 以下
|
1—10kV
|
35—110kV
|
154—220kV
|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
|
4m
|
6m
|
8m
|
10m
|
3 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 10kV 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8.2.2 對外電架空線路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施工現場不能滿足第8.2.1 條中規(guī)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按現行行業(yè)規(guī)范規(guī)定搭設防護設施并設置警告標志。
2 在架空線路一側或上方搭設或拆除防護屏障等設施時,必須停電后作業(yè),并設監(jiān)護人員。
8.2.3 對易燃、易爆物和腐蝕介質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電氣設備周圍應無可能導致電氣火災的易燃、易爆物和導致絕緣損壞的腐蝕介質,否則應予清除或做防護處理。
8.2.4 對機械損傷的防護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電氣設備設置場所應能避免物體打擊、撞擊等機械傷害,否則應做防護處理。
8.2.5 雷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施工現場內的施工升降機、鋼管腳手架等金屬設施,若在相臨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以外且在下表規(guī)定范圍之內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安裝防雷裝置。
表8.2.5 施工現場內金屬設施需安裝防雷裝置的規(guī)定
地區(qū)年平均雷暴日(d)
|
金屬設施高度(m)
|
≤15
|
≤50
|
15<,<40
|
≤32
|
40 ≤,<90
|
≤20
|
≤90 及雷害特別嚴重地區(qū)
|
≤12
|
注:地區(qū)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閱《建筑施工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
2 防雷裝置的避雷針(接閃器)可采用φ20 鋼筋,長度應為1~2m;當利用金屬構架做引下線時,應保證構架之間的電氣連接;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30Ω。
8.3 接地、接零
8.3.1 施工用電基本保護系統(tǒng)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施工用電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 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tǒng),其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施工現場由專用變壓器供電時,應將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并采用TN—S 接零保護系統(tǒng)。
2 施工現場由專用發(fā)電機供電時,必須將發(fā)電機的中性點直接接地,并采用TN—S 接零保護系統(tǒng),且應獨立設置。
3 當施工現場直接由市電(電力部門變壓器)等非專用變壓器供電時,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應與原有市電供電系統(tǒng)保持一致。在同一供電系統(tǒng)中,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
4 在供電端為三相四線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tǒng)中,應將進戶處的中性線(N 線)重復接地,并同時由接地點另引出保護零線(PE 線),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tǒng)。
8.3.2 施工用電保護接零與重復接地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接零保護系統(tǒng)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PE 線)連接。
2 保護零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保護零線應自專用變壓器、發(fā)電機中性點處,或配電室、總配電箱進線處的中性線(N 線)上引出;
2)保護零線的統(tǒng)一標志為綠/黃雙色絕緣導線,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綠/黃雙色線做負荷線;
3)保護零線(PE 線)必須與工作零線(N 線)相隔離,嚴禁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接、混用。
4)保護零線上不得裝設控制開關或熔斷器;
5)保護零線的截面不應小于對應工作零線截面。與電氣設備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²的多股絕緣銅線。
3 保護零線的重復接地點不得少于三處,應分別設置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以及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
8.3.3 施工用電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力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2 在TN 接零保護系統(tǒng)中 重復接地應與保護零線連接,每處重復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8.3.4 施工用電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配電室應靠近電源,接近負荷中心,應便于線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出入措施。
2 配電柜應符合下列要求:
1)柜兩端應做接地(接零);
2)柜應做名稱、用途、分路標記;
3)柜不得直接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
4)柜或線路維修時應掛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停止作業(yè)時斷電上鎖。
8.3.5 施工用電自備電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發(fā)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聯(lián)鎖,嚴禁并列運行;
2 發(fā)電機組應采用三相四線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tǒng),并應獨立設置,與外電源隔離。
8.4 配電線路
8.4.1 施工用電架空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架空線路應采用絕緣導線,并經橫擔和絕緣子架設在專用電桿上;
2 架空導線截面應滿足計算負荷、線路末端電壓偏移(不大于5%)和機械強度要求;
3 架空敷設檔距不應大于 35m,線間距離不應小于0.3m。
4 架空線敷設高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現場地面不小于4m;
2)距機動車道不小于6m;
3)距鐵路軌道不小于7.5m;
4)距暫設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頂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電力線路:0.4kV 線路不小于1.2m;10kV 線路不小于2.5m。
5 架空線路敷設的相序排列應滿足下列要求:
1)單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從左起為L1、N、L2、L3、PE;
2)雙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上橫擔從左起為L1、L2、L3;下橫擔從左起為L1、(L2、L3)N、PE;
8.4.2 施工用電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設;
2 埋地敷設深度不應小于0.6m,并應覆蓋硬質保護層;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損傷的場所時,應另加防護套管;
3 架空敷設時,應沿墻或電桿做絕緣固定,電纜最大弧垂處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4 在建工程內的電纜線路應采用電纜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豎井、垂直孔洞,逐層固定,電纜水平敷設高度不應小于1.8m;
8.5 配電箱及開關箱
8.5.1 施工用電應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或室內總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配電裝置。開關箱以下應為用電設備。
8.5.2 施工用電動力配電與照明配電宜分箱設置,當合置在同一箱內時,動力與照明配電應分路設置。
8.5.3 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厚度為1.2-2.0mm)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質配電箱、開關箱及木質電器安裝板。
8.5.4 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無外來物體撞擊的地方,其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
8.5.5 施工用電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嚴禁于地面上拖拉。
8.5.6 施工用電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制,不得設置分路開關。
8.5.7 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中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短路保護器、過載保護器,其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負荷相適應。總配電箱、開關柜中還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8.5.8 施工用電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開關箱(末級)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場所時,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2 總配電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 。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t)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I.t≤30mA.S)。
8.6 照明
8.6.1 施工照明供電電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一般場所,照明電壓應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粉塵和狹窄場所,照明電壓不應大于36V。
3 潮濕和易觸及照明線路場所,照明電壓不應大于24V。
4 特別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照明電壓不應大于12V。
5 行燈電壓不應大于36V。
8.6.2 施工用電照明變壓器必須為隔離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
8.6.3 施工照明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8.6.4 施工照明使用220V 碘鎢燈應固定安裝,其高度不應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 ,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將220V 碘鎢燈做移動照明。
8.6.5 施工用電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護等級應與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
8.6.6 需要夜間或暗處施工的場所,必須配置應急照明電源。
8.6.7 夜間可能影響行人、車輛、飛機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設施、設備,必須設置紅色警戒照明。
9 施工機具
9.1 中小型機械
9.1.1 中小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各種施工機具運到施工現場,必須經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掛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2 所有用電設備的金屬外殼、基座除必須與PE 線連接外,且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裝設漏電保護器。對產生振動的設備其金屬基座、外殼與PE 線的連接點不得少于兩處。
3 每臺用電設備必須設置獨立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并按設備的計算負荷設置相匹配的控制電器。
4 各種設備應按規(guī)定裝設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
5 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6 作業(yè)人員應按機械保養(yǎng)規(guī)定做好各級保養(yǎng)工作。機械運轉中不得進行維護保養(yǎng)。
9.1.2 手持式電動工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空氣濕度小于75%的一般場所可選用Ⅰ類或Ⅱ類手持電動工具。若采用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將其金屬外殼與PE 線連接,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用品。
2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并不得有接頭。手持式砂輪等電動工具應按規(guī)定安裝防護罩。
9.1.3 移動式電動機械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移動式電動機械的扶手應有絕緣防護,負荷線應采用耐氣候型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操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用品。
2 使用潛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嚴禁拉拽電纜或出水管。
9.1.4 固定式機械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機械安裝應穩(wěn)定牢固,露天應有防雨棚。開關箱與機械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3m,其電源線路應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閘時應能看到機械各部位工作情況。
2 混凝土攪拌機作業(yè)中嚴禁將工具探入筒內扒料;維修、清洗前,必須切斷電源并有專人監(jiān)護;清理料坑時,必須用保險鏈將料斗鎖牢。
3 混凝土泵車作業(yè)前,應支牢支腿,周圍無障礙物,上面無架空線路;混凝土澆注人員不得在布料桿正下方作業(yè);當布料桿呈全伸狀態(tài)時,不得移動車身,施工超高層建筑時,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4 鋼筋冷拉機場地應設置防護欄桿及警告標志,卷揚機位置應使操作人員看清全部冷拉現場,并應能避免斷筋傷及操作人員。
5 木工平刨、電鋸必須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嚴禁隨意拆除。操作人員必須是經培訓的指定人員。嚴禁使用平刨和圓盤鋸合用一臺電動機的多功能機械。
9.1.5 機動翻斗車司機應持有特種作業(yè)人員合格證。行車時必須將料斗鎖牢,嚴禁料斗內載人。在坑邊卸料時,應設置安全檔塊,接近坑邊時應減速行駛。司機離機時,應將內燃機熄火,并掛擋、拉緊手制動器。
9.2 焊接設備
9.2.1 電焊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電焊機露天放置應有防雨設施。每臺電焊機應有專用開關箱,使用斷路器控制,一次側應裝設漏電保護器,二次側應裝設空載降壓裝置。焊機外殼應與PE 線相連接。
2 電焊機二次側進行接地(接零)時,應將二次線圈與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不得將二次線圈與焊鉗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3 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應超過 5m,且不應拖地,與焊機接線柱連接牢固,接線柱上部應有防護罩。
4 焊接電纜應使用防水橡皮護套多股銅芯軟電纜,且無接頭,電纜經過通道和易受損傷場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嚴禁使用腳手架、金屬欄桿、鋼筋等金屬物搭接代替導線使用。
5 焊鉗必須采用合格產品,手柄有良好的絕緣和隔熱性能,與電纜連接牢靠。嚴禁使用自制簡易焊鉗。
6 焊工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操作,并按規(guī)定穿工作服、絕緣鞋、戴手套及面罩。
7 焊接場所應通風良好,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否則應予清除或采取防護措施。
8 焊修其它機電設備時必須首先分斷該機電設備的電源,并暫時拆除該機電設備的PE 線后,方可進行焊修。
9 下列作業(yè)情況應先分斷電源:
1)改變焊機接頭;
2)更換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機轉移作業(yè)地點;
4)焊機檢修;
5)暫停工作或下班時。
9.2.2 氣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氧氣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氧氣瓶應有防護圈和安全帽,瓶閥不得粘有油脂。場內搬運應采用專門抬架或小推車,不得采用肩扛、高處滑下、地面滾動等方法搬運。
2)嚴禁氧氣瓶和其它可燃氣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車運輸和在一起存放。
3)氧氣瓶距明火應大于10m,瓶內氣體不得全部用盡,應留有0.1Mpa 以上的余壓。
4)夏季應防止爆曬,冬季當瓶閥、減壓器、回火防止器發(fā)生凍結時可用熱水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
2 乙炔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氣焊作業(yè)應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2)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須立放,嚴禁臥放。
3)乙炔瓶的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ºC,夏季應防止爆曬,冬季發(fā)生凍結時,應采用溫水解凍。
3 膠管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氣焊、氣割應使用專用膠管,不得通入其它氣體和液體,兩根膠管不得混用(氧氣膠管為紅色,乙炔膠管為黑色)。
2)膠管兩端應卡緊,不得有漏氣,出現折裂應及時更換,膠管應避免接觸油脂。
3)操作中發(fā)生膠管燃燒時,應首先確定哪根膠管,然后折疊、斷氣通路、關閉閥門。
4 氣焊設備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裝有減壓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不得有松動、漏氣、油污等。工作結束時應先關閉瓶閥,放掉余氣,表針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2)乙炔瓶必須安裝回火防止器。當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時,必須經常檢查水位,每天更換清水,檢查泄壓裝置保持靈活完好;當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時,應經常檢查滅火管具并應防止堵塞氣孔。當遇回火爆破后,應檢查裝置,屬于開啟式應進行復位;屬于泄壓模式應更換膜片。
9.2.3 氣焊設備在容器、管道的焊補工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凡可以拆卸的,應進行拆卸,移到安全區(qū)域作業(yè);
2 設備管道停工后,應用盲板截斷與其相連接的其它出入管道;
3 動火前,容器、管道必須徹底置換清洗;
4 采用置換清洗時,應不斷地從設備管道內外的不同地點采取空氣樣品檢驗,對置換后的結果,必須以化學分析報告為準;
5 動火焊補時,應打開設備管道所有人孔、清掃孔等孔蓋;
6 進入設備管道內采用氣焊作業(yè)時,點燃和熄滅焊槍均應在設備外部進行。
10 垂直運輸機械
10.1 一般規(guī)定
10.1.1 各類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及拆卸,應由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專業(yè)人員進行,其工作程序應嚴格按照原機械圖紙及說明書規(guī)定,并根據現場環(huán)境條件制定安全作業(yè)方案。
10.1.2 轉移工地重新安裝的垂直運輸機械,在交付使用前,應按有關標準進行試驗、檢驗并對各安全裝置的可靠度及靈敏度進行測試,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試驗資料應納入該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0.1.3 起重機的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tài)的和非工作狀態(tài)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起重機穩(wěn)定性的要求。
10.1.4 除按規(guī)定允許載人的施工升降機外,其它起重機嚴禁在提升和降落過程中載人。
10.1.5 起重機司機及信號指揮人員應經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10.1.6 每班作業(yè)前,起重機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各機構進行空載運轉,發(fā)現不正常時,應予排除。
10.1.7 起重機司機開機前,必須鳴鈴示警。
10.1.8 必須按照垂直運輸機械出廠說明書規(guī)定的技術性能、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嚴禁超載作業(yè)或擴大使用范圍。
10.1.9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嚴禁進行保養(yǎng)、維修及人工潤滑作業(yè)。當需進行維修作業(yè)時,必須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
10.1.10 作業(yè)中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或交給非本機的司機操作。工作結束后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箱。
10.1.11 維修更換零部件應與原垂直運輸機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購件應有材質、性能說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設計規(guī)定的要求;維修后,應按相關標準要求試驗合格;機械維修資料應納入該機設備檔案。
10.2 塔式起重機
10.2.1 塔式起重機必須是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專業(yè)生產廠生產的合格產品。使用塔式起重機除需進行日常檢查、保養(yǎng)外,還應按規(guī)定進行正常使用時的常規(guī)檢驗。
10.2.2 塔式起重機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軌道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圖紙和說明書進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應對路基及軌道進行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2 安裝及拆卸作業(yè)前,必須認真研究作業(yè)方案,嚴格按照架設程序分工負責,統(tǒng)一指揮。
3 安裝塔式起重機必須保證安裝過程中各種狀態(tài)下的穩(wěn)定性,必須使用專用螺栓,不得隨意代用。
4 用旋轉塔身方法進行整體安裝及拆卸時,應保證自身的穩(wěn)定性。詳細規(guī)定架設程序與安全措施,對主、副地錨的埋設位置、受力性能以及鋼絲繩穿繞、起升機構制動等應進行檢查,并排除塔式起重機旋轉過程中障礙,確保塔式起重機旋轉中途不停機。
5 塔式起重機附墻桿件的布置和間隔,應符合說明書的規(guī)定。當塔身與建筑物水平距離大于說明書規(guī)定時,應驗算附著桿的穩(wěn)定性,或重新設計、制作,并經技術部門確認,主管部門驗收。在塔式起重機未拆卸至允許懸臂高度前,嚴禁拆卸附墻桿件。
6 頂升作業(yè)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液壓系統(tǒng)應空載運轉,并檢查和排凈系統(tǒng)內的空氣;
2)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調整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jié)的間隙,使起重臂力矩與平衡臂力矩保持平衡符合說明書要求,并將回轉機構制動。
3)頂升作業(yè)應隨時監(jiān)視液壓系統(tǒng)壓力及套架與標準節(jié)間的滾輪間隙。
頂升過程中嚴禁起重機回轉和其他作業(yè);
4)頂升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連接螺栓。
10.2.3 塔式起重機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 及說明書規(guī)定,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轉限制器、行走限位開關及夾軌器等安全裝置。
10.2.4 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塔式起重機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及清理障礙物;檢查金屬結構、連接螺栓及鋼絲繩磨損情況;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空載運轉,試驗各機構及安全裝置并確認正常。
2 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嚴禁超載、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 吊運散裝物件時,應制作專用吊籠或容器,并應保障在吊運過程中物料不會脫落。吊籠或容器在使用前應按允許承載能力的兩倍荷載進行試驗,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
4 吊運多根鋼管、鋼筋等細長材料時,必須確認吊索綁扎牢靠,防止吊運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 兩臺及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之間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離不應小于2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調整相臨塔式起重機的工作高度、加設行程限位、回轉限位裝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業(yè)的操作規(guī)程;
6 塔式起重機在彎道上不得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物行走;
7 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供電電纜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懸掛的電纜,應使用不被電纜自重拉傷和磨損的可靠裝置懸掛;
8 作業(yè)完畢,塔式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應松開回轉制動器,起重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
10.3 施工升降機(人貨兩用電梯)
10.3.1 施工升降機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施工升降機處于安裝工況,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施工升降機檢驗規(guī)則》GB10053 及說明書的規(guī)定,依次進行不少于兩節(jié)導軌架標準節(jié)的接高試驗;
2 施工升降機導軌架隨接高標準節(jié)的同時,必須按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附墻連接,導軌架頂部懸臂部分不得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的高度;
3 施工升降機吊籠與吊桿不得同時使用。吊籠頂部應裝設安全開關,當人員在吊籠頂部作業(yè)時,安全開關應處于吊籠不能啟動的斷路狀態(tài);
4 有對重的施工升降機在安裝或拆卸過程吊籠處于無對重運行時,應嚴格控制吊籠內載荷及避免超速剎車;
5 施工升降機安裝或拆卸導軌架作業(yè)不得與鋪設或拆除各層通道作業(yè)上下同時進行。當搭設或拆除樓層通道時,吊籠嚴禁運行。
6 施工升降機拆卸前,應對各機構、制動器及附墻進行檢查,確認正常時,方可進行拆卸工作。
10.3.2 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GB10055 及說明書規(guī)定,施工升降機應安裝限速器、安全鉤、制動器、限位開關、籠門聯(lián)鎖裝置、停層門(或停層欄桿)、底層防護欄桿、緩沖裝置、地面出入口防護棚等安全防護裝置。
10.3.3 凡新安裝的施工升降機,應進行額定荷載下的墜落試驗。正在使用的施工升降機,按說明書規(guī)定的時間(至少每3 個月)進行一次額定荷載的墜落試驗。
10.3.4 施工升降機操作、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班使用前應對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導軌接頭、吊籠、電源、控制開關在零位、聯(lián)鎖裝置等進行檢查,并進行空載運行試驗及試驗制動器可靠度;
2 施工升降機額定荷載試驗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應從最低層開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運行,當吊籠升高離地面1~2m 時,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
3 施工升降機吊籠進門明顯處必須標明限載重量和允許乘人數量,司機必須經核定后,方可運行。嚴禁超載運行。
4 施工升降機司機應按指揮信號操作,作業(yè)運行前應鳴聲示意。司機離機前,必須將吊籠降到底層,并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5 施工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檢調整,應按規(guī)定的期限,由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鑒定或檢修。
10.4 物料提升機
10.4.1 物料提升機應有圖紙、計算書及說明書,并按相關標準進行試驗,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10.4.2 物料提升機設計、制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物料提升機的結構設計計算應符合現行行業(yè)標準《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8、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 的有關規(guī)定;
2 物料提升機設計提升機結構的同時,應對其安全防護裝置進行設計和選型,不得留給使用單位解決。物料提升機應包括以下安全防護裝置:
1)安全?垦b置、斷繩保護裝置;
2)樓層口停靠欄桿(門);
3)吊籃安全門;
4)上料口防護門;
5)上極限限位器;
6)信號、音響裝置。
對于高架(30m 以上)物料提升機,還應具備下列安全裝置:
7)下極限限位器;
8)緩沖器;
9)超載限制器;
10)通訊裝置。
3 物料提升機應有標牌,標明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及制造單位、制造日期。
10.4.3 物料提升機安裝與拆卸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提升機的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按照施工方案進行,并設專人統(tǒng)一指揮;
2 物料提升機安裝前,對基礎、金屬結構配套及節(jié)點情況進行檢查,并對纜風繩錨固及墻體附著連接處進行檢查;
3 物料提升機架體應隨安裝隨固定,節(jié)點采用設計圖紙規(guī)定的螺栓連接不得任意擴孔;
4 物料提升機穩(wěn)固架體的纜風繩必須采用鋼絲繩。附墻桿必須與物料提升機架體材質相同,嚴禁將附墻桿連接在腳手架上,必須可靠的與建筑結構相連接。
架體頂端自由高度與附墻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5 物料提升機采用旋轉法整體安裝或拆卸時,必須對架體采取加固措施,拆卸時必須待起重機吊點索具垂直拉緊后,方可松開纜風繩或拆除附墻桿件;安裝時,必須將纜風繩與地錨拉緊或附墻桿與墻體連接牢靠后,起重機方可摘鉤;
6 物料提升機卷揚機應安裝在視線良好,遠離危險作業(yè)區(qū)域。鋼絲繩應能在卷筒上整齊排列,其吊籃處于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應留有不少于3 圈的鋼絲繩。
10.4.4 凡安裝斷繩保護裝置的物料提升機,除在物料提升機重新安裝時進行額定荷載下的墜落試驗外,對正在使用的物料提升機,應定期(至少1 個月)進行一次額定荷載的墜落試驗。
10.4.5 物料提升機操作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班作業(yè)前,應對物料提升機架體、纜風繩、附墻架及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并經空載運行試驗,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物料提升機運行時,物料在吊籃內應均勻分配,不得超載運行和物料超出吊籃外運行;
3 物料提升機作業(yè)時,應設置統(tǒng)一信號指揮,當無可靠聯(lián)系措施時,司機不得開機;高架提升機應使用通訊裝置聯(lián)系,或設置攝像顯示裝置。
4 設有起重扒桿的物料提升機,作業(yè)時,其吊籃與起重扒桿不得同時使用;
5 不得隨意拆除物料提升機安全裝置,發(fā)現安全裝置失靈時,應立即停機修復;
6 嚴禁人員攀登物料提升機或乘其吊籃上下;
7 物料提升機司機下班或司機暫時離機,必須將吊籃降至地面,并切斷電源,鎖好電箱。
11 起重吊裝
11.1 一般規(guī)定
11.1.1 參加起重吊裝作業(yè)人員,包括司機、起重工、信號指揮、電焊工等均應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是經專業(yè)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并經體檢確認可進行高處作業(yè)的人員。
11.1.2 起重吊裝作業(yè)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yè)環(huán)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現場環(huán)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桿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11.1.3 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后應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guī)定進行試運轉,包括靜載、動載試驗,并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度可靠度的測試。扒桿按方案組裝后應經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 汽車式起重機除應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yǎng)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驗,包括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guī)定時,應減載使用。
11.1.5 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應按施工方案設計要求進行逐件檢查驗收。
11.1.6 起重機運行道路應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采用路基箱等鋪墊措施。
11.1.7 起重吊裝各種防護措施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危險作業(yè)區(qū)的圍圈等準備
工作應符合方案要求。
11.1.8 起重吊裝作業(yè)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及注意事項。
11.1.9 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yè)或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作業(yè)地點或信號時,應設置信號傳遞人員。
11.1.10 起重吊裝高處作業(yè)人員應佩帶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應裝入工具袋內,不得拋擲物品。
11.2 索具設備
11.2.1 起重吊裝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計算鋼絲繩允許拉力時,應根據不同的用途按表11.2.1 選用安全系數。
表 11.2.1 鋼絲繩安全系數
用 途
|
安 全 系 數
|
纜風繩
|
3.5
|
手動起重設備
|
4.5
|
卷揚機起重
|
5~6
|
吊索
|
6~7
|
2 鋼絲繩的連接強度不得小于其破斷拉力的80%;當采用繩卡連接時,應按照鋼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guī)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采用編結連接時,編結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 倍,且不應小于300mm。
3 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合格鋼絲繩。
11.2.2 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45º~60º之間,不得小于30º。
11.2.3 吊具(鐵扁擔)的設計制作應有足夠的強度及剛度,根據構件重量、形狀、吊點和吊裝方法確定,吊具應使構件吊點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11.2.4 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10%時應報廢。
11.2.5 應按照鋼絲繩直徑及工作類型選用滑車,滑車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 千斤頂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千斤頂底部應放平,并應在底部及頂部加墊木板;
2 不得超負荷使用,頂升高度不得超過活塞的標志線,或活塞總高度的3/4;
3 頂升過程中應隨構件的升高及時用枕木墊牢,應防止千斤頂頂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臺千斤頂聯(lián)合使用時,應采用同一型號千斤頂并應保持各千斤頂的同步性,每臺千斤頂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計算承載力的1.2 倍。
11.2.7 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后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2 拉鏈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
不得采取增加人數強拉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11.2.8 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 不得采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于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定載荷的1/3,且應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11.2.9 絞磨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絞磨應與地錨連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傾斜和懸空,起重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不得少于4 圈,工作時,應設專人拉緊卷筒后面繩頭;
2 絞磨必須裝設制動器,當絞磨暫時停止轉動時應用制動器鎖住,且推杠人員不得離開;
3 松弛起重繩時,必須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轉控制,嚴禁采用松后尾拉繩的方法。
11.2.10 地錨埋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地錨可按經驗做法,亦可經設計確定,埋設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 木質地錨應選用落葉松、杉木等堅實木料,嚴禁使用質脆或腐朽木料。
埋設前應涂刷防腐油并在鋼絲繩捆綁處加鋼管和角鋼保護;
3 重要地錨或舊有地錨使用前必須經試拉確認,可采用地面壓鐵的方法增加安全系數。
11.3 起重機吊裝作業(yè)
11.3.1 構件吊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采用一個吊點起吊時,吊點必須選擇在構件重心以上,使吊點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橫截面呈垂直;
2 當采用多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點置于構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匯交點(起重機的吊鉤位置)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支座面垂直。
11.3.2 應根據建筑工程結構的跨度、吊裝高度、構件重量以及作業(yè)條件和現有起重機類型、起重機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徑、起重臂長度等工作參數選擇起重機。
11.3.3 履帶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起重機運到現場組裝起重臂桿時,必須將臂桿放置在枕木架上進行螺栓連接和穿繞鋼絲繩作業(yè);
2 起重機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7 和該機說明書的規(guī)定安裝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
3 起重機工作前應先空載運行檢查,并檢查各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性。起吊重物時應離地面200~300mm 停機,進行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4 當起重機接近滿負荷作業(yè)時,應避免起重臂桿與履帶呈垂直方位;當起重機吊物做短距離行走時,吊重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須位于行車的正前方,用拉繩保持吊物的相對穩(wěn)定。
5 采用雙機抬吊作業(yè)時,應選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80%。兩機吊索在作業(yè)中均應保持豎直,必須同步吊起載荷和同步落位。
11.3.4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作業(yè)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鐵板墊實,調整水平度,鎖牢定位銷;
2 起重機吊裝作業(yè)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前區(qū)吊裝;
3 起重機作業(yè)時,重物應垂直起吊且不得側拉,臂桿吊物回轉時動作應緩慢進行;
4 起重機吊物下降時必須采用動力控制,下降停止前應減速,不得采用緊急制動;
5 當采用起重臂桿的付桿作業(yè)時,付桿由原來疊放位置轉向調直后,必須確認付桿與主桿之間的連接定位銷鎖牢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6 起重機的安全裝置除應按規(guī)定裝設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外,還應裝設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7 起重機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1.4 扒桿吊裝、滾杠平移作業(yè)
11.4.1 扒桿吊裝前應使重物離地200~300mm,檢查起重鋼絲繩、各導向滑車、扒桿受力以及纜風繩、地錨等情況,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1.4.2 扒桿作業(yè)時,應設專人指揮合理布置各纜風繩角度,每根纜風繩必須設專人操作,纜風繩根數應按扒桿的形式和作業(yè)條件確定,人字扒桿不得少于5根,獨腳扒桿不得少于6 根;
11.4.3 扒桿吊物時,向前傾角不得大于10º,必須保持吊索垂直。扒桿的后方應至少有2 根固定纜風繩和一根活動纜風繩(跑風);扒桿移動時應統(tǒng)一指揮各纜風繩的收放與配合,應保持扒桿的角度;
11.4.4 扒桿作業(yè)中和暫停作業(yè)時,必須確認拴牢纜風繩,嚴禁松解或拆除。
11.4.5 用滾動法移動設備或構件時,運輸木排應制作堅固,設備的重心較高時,應用繩索與木排栓牢,滾杠的直徑應一致,其長度比木排寬度長500mm,地面應堅實平整,操作人員嚴禁帶手套填滾杠。
11.5 混凝土構件吊裝
11.5.1 混凝土構件運輸、吊裝時混凝土強度,一般構件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75%,桁架、薄壁等大型構件應達到100%。
11.5.2 混凝土構件運輸、堆放的支承方式應與設計安裝位置一致。樓板疊放各層墊木應在同一垂直線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長度方向的兩側設置不少于三道撐木外,可將幾榀屋架用方木、鋼絲綁扎連接成一穩(wěn)定整體;墻板應放置在專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穩(wěn)定應經計算確定。
11.5.3 當予制柱吊點的位置設計無規(guī)定時,應經計算確定。柱子吊裝入基礎杯口必須將柱腳落底,吊裝后及時校正,柱子每側面不得少于兩個楔子固定,且應兩人在柱子兩側面同時對打。當采用纜風繩校正時,必須待纜風繩固定后,起重機方可脫鉤。
11.5.4 采用雙機抬吊裝時,應統(tǒng)一指揮相互配合,兩臺起重機吊索都應保持與地面呈垂直狀態(tài)。除應合理分配荷載外,還應指揮使兩機同步將柱子吊離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11.5.5 混凝土屋架平臥制作翻身扶直時,應根據屋架跨度確定吊索綁扎形式及加固措施,吊索與水平線夾角不應小于60º,起重機扶直過程中宜一次扶直不應有急剎車。
11.5.6 混凝土吊車梁、屋架的安裝應在柱子杯口二次灌漿固定和柱間支撐安裝后進行。
11.5.7 混凝土屋蓋安裝應按節(jié)間進行,首先應將第一節(jié)間包括屋面板、屋架支撐全部安裝好形成穩(wěn)定間。屋面板的安裝順序應自兩邊向跨中對稱進行;屋架支撐應先安裝垂直支撐,再安裝水平支撐,先安裝中部水平支撐,再安裝兩端水平支撐。
11.5.8 混凝土屋架安裝前應在作業(yè)節(jié)間范圍掛好安全平網。作業(yè)人員可沿屋架上綁扎的臨時木桿上掛牢安全帶行走操作,不得無任何防護措施在屋架上弦行走。
11.5.9 混凝土屋蓋吊裝作業(yè)人員上下應有專用走道或梯子,嚴禁人員隨起重機吊裝構件上下。屋架支座的墊鐵及焊接工作,應站在腳手架或吊籃內進行,嚴禁站在柱頂或牛腿等處操作。
11.6 鋼構件吊裝
11.6.1 進入施工現場的鋼構件,應按照鋼結構安裝圖紙的要求進行檢查,包括截面規(guī)格、連接板、高強螺栓、墊板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11.6.2 鋼構件應按吊裝順序分類堆放。
11.6.3 鋼柱的吊裝應選擇綁扎點在重心以上,并對吊索與鋼柱綁扎處采取防護措施。當柱腳與基礎采用螺栓固定時,應對地腳螺栓采取防護措施,采用垂直吊裝法應將鋼柱柱腳套入地腳螺栓后,方可拆除地腳螺栓防護。鋼柱的校正,必須在起重機不脫鉤下進行。
11.6.4 鋼結構吊裝,必須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設高處作業(yè)的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作業(yè)人員攀爬構件上下和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人員在鋼構件上作業(yè)、行走。
11.6.5 鋼柱吊裝時,起重人員應站在作業(yè)平臺或腳手架上作業(yè),臨邊應有防護措施。人員上下應設專用梯道。
11.6.6 安裝鋼梁時可在梁的兩端采用掛腳手架,或搭設落地腳手架。當需在梁上行走時,應設置臨邊防護或沿梁一側設置鋼絲繩并拴掛在鋼柱上做扶手繩,人員行走時應將安全帶扣掛在鋼絲繩上。
11.6.7 鋼屋架吊裝,應采取在地面組裝并進行臨時加固。高處作業(yè)的防護設施,按吊裝工藝不同,可采用臨邊防護與掛節(jié)間安全平網相結合方法。應在第一和第二節(jié)間的三榀屋架隨吊裝隨將全部鋼支撐安裝緊固后,方可繼續(xù)其余節(jié)間屋架的安裝。
11.7 大型墻板安裝
11.7.1 大型墻板起吊時混凝土強度應按方案要求不低于設計強度或設計強度的75% 。
11.7.2 大型墻板安裝順序,應從中部一個開間開始,按先內墻板,后外墻板,先橫墻板,再縱墻板的順序逐間封閉。
11.7.3 大型墻板外墻板應在焊接固定后,起重機方可脫鉤。內墻板與隔墻板可在采取臨時固定后脫鉤,并應做到一次就位。
11.7.4 大型墻板同一層墻板全部安裝后,應立即進行驗收,并及時澆筑各墻板之間的立縫及澆筑鋼筋混凝土圈梁,待強度達75%后,立即吊裝樓板。
11.7.5 大型墻板框架掛板運輸和吊裝不得用鋼絲繩兜索起吊,平吊時應有預埋吊環(huán),立吊時應有預留孔。當無吊環(huán)和預留孔時,吊索捆綁點距板端不應大于1/5板長,吊索與水平面夾角不應小于60º,吊裝時,板兩端應設防止撞擊的拉繩。
12 建筑拆除
12.1 一般規(guī)定
12.1.1 建筑拆除施工應經有關部門審批,必須由有拆除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
12.1.2 建設單位應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詳細圖紙和相關資料,包括原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及使用過程中的改建等全部資料。
12.1.3 施工單位應對作業(yè)區(qū)進行勘測調查,評估拆除過程中對相鄰環(huán)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并選擇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12.1.4 建筑拆除施工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對作業(yè)區(qū)環(huán)境包括周圍建筑、道路、管線、架空線路等,準備采取的措施說明;
2)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結構類型以及結構受力簡圖;
3)拆除方法設計及其安全措施;
4)垃圾、廢棄物的處理;
5)采取減少對環(huán)境影響的措施,包括噪聲、粉塵、水污染等;
6)人員、設備、材料計劃;
7)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12.1.5 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須將通入該建筑的各種管道及電氣線路切斷。
12.1.6 建筑拆除作業(yè)區(qū)應設置圍欄、警告標志,并設專人監(jiān)護。
12.1.7 建筑拆除作業(yè)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人員,施工前應向全體作業(yè)人員按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定,進行崗位分工和崗位交底,使全體人員都清楚作業(yè)要求。
12.1.8 建筑拆除過程中,需用照明和電動機械時,必須另設專用配電線路,嚴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電氣線路。
12.1.9 由于建筑改造、裝修工程,當涉及建筑結構的變動及拆除時,應由建設單位提供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設計方案,否則不得施工。
12.2 高處拆除
12.2.1 高處拆除施工的原則應是按建筑物建設時相反的順序進行。應先拆高處,后拆低處;先拆非承重構件,后拆承重構件;屋架上的屋面板拆除,應由跨中向兩端對稱進行。
12.2.2 高處拆除順序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由上至下逐層進行,不得數層同時進行交叉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時,應保持未拆除部分的穩(wěn)定,必要時應先加固后拆除,其加固措施應在方案中預先設計。
12.2.3 高處拆除作業(yè)人員必須站在穩(wěn)固的結構部位上,當不能滿足時,應搭設工作平臺。
12.2.4 高處拆除石棉瓦等輕型屋面工程時,嚴禁踩在石棉瓦上操作,應使用移動式掛梯,掛牢后操作。
12.2.5 高處拆除時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也不得在樓板上堆放材料和被拆除的構件。
12.2.6 高處拆除時拆除的散料應從設置的溜槽中滑落,較大或較重的構件應使用吊繩或起重機吊下。嚴禁向下拋擲。
12.2.7 高處拆除中每班作業(yè)休息前,應拆除至結構的穩(wěn)定部位。
12.3 推倒法拆除
12.3.1 建筑物不宜采用推倒方法拆除,在建筑物推倒范圍內若有其他建筑物時,嚴禁采用推倒方法拆除。
12.3.2 當建筑物必須采用推倒法拆除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砍切墻根的深度不得超過墻厚的1/3。墻厚小于兩塊半磚時,不得進行掏掘。
2 在掏掘前應用支撐撐牢,應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
3 建筑物推倒前,應發(fā)出信號,待所有人員退至建筑物高度二倍以外時,方可推倒。
4 鋼筋混凝土柱的拆除,必須先用吊車將柱吊牢,再將柱根部一側剔鑿混凝土,用氣焊切斷柱一側鋼筋。然后方可用拖拉機將柱拉倒,拖拉機與柱子之間應有足夠避開柱子拉倒時的危險的距離。
12.4 爆破法拆除
12.4.1 爆破法拆除施工企業(yè)應按批準的允許經營范圍施工,參加爆破作業(yè)人員應由專門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
12.4.2 爆破法拆除作業(yè)前,應清理現場完成預拆除工作,并準備現場藥包臨時存放與制作場所。
12.4.3 應嚴格遵守《拆除爆破安全規(guī)程》GB××××的規(guī)定。施工方案中應預估計拆除物塌落的震動及對附近建筑物的影響,必要時采取防震措施?刹扇≡诮ㄖ飪炔繛⑺、起爆前用消防車噴水等減少粉塵污染措施。
12.4.4 爆破法拆除時,可采用對爆破區(qū)周圍道路的防護、避開道路方向或規(guī)定斷絕交通時間等方法。
12.4.5 拆除爆破作業(yè)應有設計人員在場,并對炮孔逐個驗收以及設專人檢查裝藥作業(yè),并按爆破設計進行防護和覆蓋。
12.4.6 爆破法拆除時,除對爆破體表面進行覆蓋外,還應對保護物做重點覆蓋或設防護屏障。
12.4.7 爆破法拆除時,拆除爆破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或導爆管起爆網路。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電信通訊設備進入爆區(qū)前應先關閉。
12.4.8 爆破法拆除時,必須待建筑物爆破倒塌穩(wěn)定后,方可進入現場檢查,發(fā)現問題應立即研究處理,經檢查確認爆破作業(yè)安全后,方可下達警戒解除信號。 |